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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所有人,电子支付时代,这样的骗术大家都要警惕

乐清法院 2022-09-14

被害人一:



  2018年12月21日,有一个30多岁的妇女到我的店里,她在我店里买了各种小孩用品。付款时,这个女的要求用农商银行的二维码付款,但是用这个二维码付款不一定会有短信通知。这个女的说自己没有其他的付款方式,我就把这个二农商银行的二维码给她扫了。她付款后,没有给我看付款凭证,就带着东西走了。就这样,这个女的连续五天一直都来我店里消费,每次都是这样付款。今天我查了下,发现这个女的都没有付款!我在微信里问对方,对方发了这几天的消费记录截图给我看。但是我银行卡里查不到这笔钱,于是我怀疑这个女的根本没有付钱给我……

被害人二

  我是在虹桥开店的。2019年5月的一天,一个微信“好友”在微信上跟我说,她信用卡还不上了,让我借她1500元。我就通过微信转给她。当天下午,她就发给我一个银行转账凭证,说是转给我3000元钱了,让我再转1500元钱给他。因为我微信上没有这么多钱,所以我就先转了200元给她。到了第二天,我的银行卡还是没有收到3000元钱。我就打电话给银行客服。客服说这笔钱一开始确实是转过来了,但是中途被对方给撤回去了。我就感觉对方是骗子。最近我的微信被她拉黑了,所以我才来报案的……



被害人三:



  2019年6月2日早上5:30左右,我在虹桥时代广场开出租车,有一个女的上车要求到乐清。但是,她上车后说身上没有钱付款,要通过银行转账给我600元,然后抵掉车费后把剩下的钱折现给她。我就开车带她到附近银行转账。后来她拿了一张转账凭证给我,说是已转600元给我。我就添加了她的微信,然后通过微信转给她550元,还有50元是打车费用。但是后来过了好几天,我都没有收到她的银行转账,我就感觉被骗了……

很快警方抓获该女子

等待她的是

法律的审判

  实施诈骗的该女子是黄某霞,她是乐清芙蓉镇人,女,29岁, 2015年、2016年曾两次因为诈骗罪被判刑,这次又因为同样的罪名被起诉,不过这次的作案手法更具欺骗性。

  2018年12月一天,黄某霞在乐清市虹桥镇某超市里,明知利用手机支付宝或微信绑定没有额度的银行卡进行扫码支付时,会导致交易失败无法支付货款给商家,仍多次向商家购买货物并套现,再利用上述方式进行支付。黄某霞为使商家相信其已支付货款,利用美图软件将支付界面中“交易失败”的字样消除,再将编辑后的图片发送给商家以骗取货物,并向商家套现取得现金人民币10522元。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被告人黄某霞骗取的货物价值人民币3554元。


  黄某霞除了用这种手法多次行骗外,她还利用银行转账有时间差的特点,多次骗取他人钱财。

  2019年5月30日,被告人黄某霞以换现金为由向被害人梁某求助,称自己急需用到现金,通过手机转账给梁某,然后梁某现金给黄某霞。梁某表示同意,于是黄某于当日通过手机向被害人梁某银行账户转账7000元,并将转账短信发给梁某以取得信任。随后,被害人梁某交给被告人黄某霞现金7000元,被告人黄某霞于次日撤回了银行转账,也就是说她根本没有给被害人转账。

  同年6月2日,黄某霞乘坐被害人徐某的出租车后,称身上没有现金,遂通过银行转账600元给徐某,其中50元作为车费,550元折现,并将转账凭证交给徐某以取得信任。当黄某霞收到徐某微信转给其的550元后,立即撤回了银行转账。案发后,黄某霞已退还被害人600元。


  据统计,2018年8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期间,被告人黄某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5976元。

  经审理,乐清法院认为,被告人黄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判处被告人黄某霞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元,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。



法官提醒

  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,像黄某霞这种诈骗行为,平时往往被大家忽视或不重视。而被害人一旦发现被骗,其实是很容易被人发现的,公安机关更是能轻易地拿到证据。

  防人之心不可无,骗人之心不可有。法官提醒大家,平时用微信、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手段收钱时,还是要多留个心眼,交易后要认真核对支付信息,如果发现诈骗行为要及时报警。




请看温州电视台

《法庭内外》报道

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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